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0305民初1194号
原告:***,男,1988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
被告:江苏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89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
被告:***,男,1984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
原告***诉被告江苏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13日立案。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且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445元,减半收取172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