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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江苏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0305民初1194号 原告:***,男,1988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 被告:江苏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89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 被告:***,男,1984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 原告***诉被告江苏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13日立案。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且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445元,减半收取172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