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0506民初539号
原告:苏州市天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智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市吴中区东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原告苏州市天某有限公司诉被告苏州市吴中区东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9日立案。经本院限期催交,原告未按期预交案件受理费,应当按撤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苏州市天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