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重庆市忠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233民初3424号
原告:***,男,汉族,1969年10月20日出生,住重庆市忠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黎亮,重庆思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汉族,1986年05月11日出生,住重庆市梁平县。
被告:梁平县海峡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梁平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爽,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灏,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忠县金鸡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忠县金鸡镇场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0023370942787XK。
法定代表人:丁明华,系该镇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桂华,重庆冠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梁平县海峡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忠县金鸡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受理费34960元,减半收取1748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李 明
人民陪审员 陈德淑
人民陪审员 黄正海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日
法官 助理 李燕宇
书 记 员 刘 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