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重庆市忠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233民初271号
原告:***,男,汉族,1969年10月20日出生,住重庆市忠县。
被告:**,女,汉族,1986年05月11日出生,住重庆市梁平县。
被告:梁平县海峡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梁平区梁山街道梁柚路****门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8790730816E。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第三人:忠县金鸡镇人民政府,住所地重庆市忠县金鸡镇场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0023370942787XK。
法定代表人:丁明华,系该镇镇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梁平县海峡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忠县金鸡镇人民政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在收到本院《预交诉讼费通知书》后,未在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减、免、缓交诉讼费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国务院《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廖耀东
人民陪审员 黄正海
人民陪审员 陈德淑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吴津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