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12民初14678号
原告:重庆渝兴建筑器材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溪街道加州城市花园18幢20-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6220391297。
法定代表人:蔺莉,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婷芳,重庆仁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明林欣,重庆仁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梁平县海峡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梁平区梁山街道梁柚路1幢4号门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8790730816E。
法定代表人:曹佳。
原告重庆渝兴建筑器材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梁平县海峡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9日立案。原告重庆渝兴建筑器材租赁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渝兴建筑器材租赁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03.0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重庆渝兴建筑器材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米君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刘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