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平县海峡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欧斯克宁保温建材有限公司与梁平县海峡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235民初7062号
原告:重庆欧斯克宁保温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云阳县盘龙街道永兴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5MA5U67WK2P。
法定代表人:张大华,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云,重庆洲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梁平县海峡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梁平区梁山街道梁柚路****门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8790730816E。
法定代表人:曹佳,系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欧斯克宁保温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梁平县海峡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规定期间内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陈 茂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八日
法官助理  李 丹
书 记 员  涂旺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