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重庆市忠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渝0233财保77号
申请人:***,男,汉族,1969年10月20日出生,住重庆市忠县。
被申请人:梁平县海峡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地址重庆市梁平区。
法定代表人:曹佳。
被申请人:忠县金鸡镇人民政府,地址重庆市忠县金鸡镇金鸡场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0023370942787XK。
本院受理的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梁平县海峡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忠县金鸡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申请人于2019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将被申请人所有的355万元财产予以冻结。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本案提供赔偿责任在355万元范围内的保单保函。本院以(2019)渝0233执保260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申请人名下的银行存款。现冻结期限到期,申请人向本院申请续冻。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要求对被申请人财产继续采取保全措施,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予以保全。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