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1202财保3号
申请人:泰州市鹏程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农业开发区红旗新村C区51号楼207室(入驻泰州美达商务秘书有限公司-58)。
法定代表人:卓秋明,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春树、孙梦秋,江苏畅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泰州市中医院,住所地泰州市邑庙街6号。
法定代表人:江义舟。
申请人泰州市鹏程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13日向泰州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泰州市中医院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分行营业部账号为32×××69账户,保全金额合计人民币440000元。担保人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保函为其提供担保。2022年1月13日,泰州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泰州市鹏程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泰州市中医院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分行营业部账号为32×××69账户,保全金额合计人民币440000元。
案件申请费2720元,由申请人泰州市鹏程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荣华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沙志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