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渝0113民初19282号
原告:重庆某某环境监测有限公司巴南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
负责人:陈某某,总经理。
被告:重庆某某环保(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
法定代表人:唐某某,董事长。
原告重庆某某环境监测有限公司巴南分公司诉被告重庆某某环保(集团)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9月12日立案。原告重庆某某环境监测有限公司巴南分公司于2024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某某环境监测有限公司巴南分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某某环境监测有限公司巴南分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6元,由原告重庆某某环境监测有限公司巴南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月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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