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京0106民初15066号
原告:江苏通用环保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经济技术开发区**路。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宜兴市大浦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中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万寿路2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职员。
被告:中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交通工程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经济开发区永安路20号3号楼A-4780室。
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职员。
原告江苏通用环保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通用公司)与被告中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交通工程分公司(以下简称:中铁六局交通工程分公司)、被告中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铁六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江苏通用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中铁六局交通工程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中铁六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江苏通用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人民币1312653.58元及利息(自2020年1月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截止至2022年6月30日,本息暂计为1450000元);二、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质保金493182.09元(自2021年1月1日起按LPR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截止至2022年6月30日,本息智计为521000元);三、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中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交通工程分公司系被告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被告分公司”或“被告”)。2016年11月30日、原被告双方就长沙市轨道交通5号线1标项目签订《管片预留滑槽采购合同(合同编号ZTLJ-JTWZ-CSDT05-005/2016,以下简称“采购合同”)》一份,采购合同附件二“合同后附表”约定:“付款期限为:每月当期应付货款在收到业主当期工程验工计价款后15天内支付。货款支付方式:……甲方与轨道公司现签施工合同支付比例为工程进度的80%,竣工结算后支付到结算总价的90%,剩余的10%作为工程质量保证金,在工程完工后一年内无息支付。质量保质期为:供应周期截止日起12个月。”采购合同对其他相关条款均作了明确约定。采购合同签订后,原告已按时按约履行完毕合同项下全部义务。该项目已于2020年06月28日开通运营。2021年5月26日,被告出具《供货商综合评价书》确认了原告的供货情况。本项目最终结算金额为4931820.92元,被告已支付货款3125985.25元,尚有1805835.67元(包括货款本金1312653.58元及质保金本金493182.09元)未付。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仍迟迟未予履行。
被告中铁六局辩称,本金不认可,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第11.2条,目前业主长沙轨道公司没有与我方进行竣工结算,我方的付款比例是80%,我方应付金额3945456.73元(原告起诉状提到的结算金额4931820.92元乘以80%),目前已付金额3125985.25元,支付比例是63.38%,欠付金额819668.63元(包含质保金);对原告违约金的计算不认可,双方合同15.2条规定,原告已经放弃利息主张及违约金主张。
被告中铁六局交通工程分公司辩称,同中铁六局的意见。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11月30日、江苏通用公司(销售方、乙方)与中铁六局交通工程分公司(采购方、甲方)就长沙市轨道交通5号线1标项目签订《管片预留滑槽采购合同(合同编号ZTLJ-JTWZ-CSDT05-005/2016》,违约责任约定:如甲方出现资金困难,乙方同意给予3个月的付款宽限期限,在此宽限期内不视为甲方违约,且乙方不得以此为由中断本项目的货物供应。甲方在宽限期后,仍逾期支付货款的,甲方应对乙方积极无息支付货款。违约**(包括**违约金、损失赔偿金、资金占用费)应在违约行为发生之日起90天内以书面方式提出并送达对方,**未按约定方式提出或者超过90天提出,视为放弃**权利,该**主张无效。附件二“合同后附表”约定:“付款期限为:每月当期应付货款在收到业主当期工程验工计价款后15天内支付。货款支付方式:……甲方与轨道公司现签施工合同支付比例为工程进度的80%,竣工结算后支付到结算总价的90%,剩余的10%作为工程质量保证金,在工程完工后一年内无息支付。质量保质期为:供应周期截止日起12个月。
庭审中,江苏通用公司提交供应商综合评价书,证明其供货量,其上载明2017年2月至2018年12月,江苏通用公司累计完成预留滑槽供货数量34368.09米。中铁六局交通工程分公司、中铁六局对证明目的不予认可。
江苏通用公司提交对账单,以证明其与中铁六局交通工程分公司就供货总量和金额进行了结算。中铁六局交通工程分公司、中铁六局对证据真实性认可,中铁六局交通工程分公司称对工程量和结算金额认可,但支付比例应为80%。
江苏通用公司提交长沙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管网的招标答疑文件《长沙市轨道交通5号线一期工程综合联调咨询服务与实施项目招标公告招标文件澄清与修改》,其上显示长沙轨道交通5号线车通:2019年10月30日,综合联调:2019年10月10日,试运行:2019年12月30日,试运营:2020年6月30日,以证明案涉项目已于2019年12月30日试运行。中铁六局交通工程分公司、中铁六局对该证据的证明目的不认可,称业主方尚未与其进行竣工结算。
庭审中,江苏通用公司和中铁六局交通工程分公司、中铁六局均认可双方之间的最终结算时间为2019年12月30日,最终结算金额为4931820.92元,已付款项3125985.25元,质保期从2020年1月1日起计算12个月。
中铁六局交通工程分公司称项目竣工时间是2020年6月份,但未和业主方进行竣工结算,其向江苏通用公司的付款比例应为80%。江苏通用公司称,竣工结算应指的是我方施工项目的竣工结算,而非整体工程项目的竣工,长沙轨道5号线试运行,说明其提供的设施没有问题。
本院认为,江苏通用公司与中铁六局交通工程分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系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江苏通用公司依约提供了货物,中铁六局交通工程分公司应依约支付货款。双方对结算金额无异议,本院对此予以确认。江苏通用公司提供货物所涉工程项目已于2020年6月30日进行试运营,故中铁六局交通工程分公司理应向江苏通用公司支付货款。其未和业主方进行结算,不应影响其向江苏通用公司支付欠付款项,故江苏通用公司要求支付欠付货款,本院予以支持。根据合同约定,质保金应在工程完工后一年内无息支付,现质保期已届满,故江苏通用公司要求支付质保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就逾期付款的违约金,根据合同约定,逾期付款的,应积极无息支付货款,即双方关于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进行了约定,为无息支付,故江苏通用公司要求支付逾期付款利息的主张,本院均不予支持。中铁六局交通工程分公司系中铁六局的分公司,故其民事责任应由中铁六局承担。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江苏通用环保集团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312653.58元;
二、被告中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江苏通用环保集团有限公司支付质保金493182.09元;
三、驳回原告江苏通用环保集团有限公司其他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能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269.5元,由原告江苏通用环保集团有限公司负担944.5元(已交纳),由被告中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0325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岳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