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苏08执464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华邦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江阴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远闻(江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盱眙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盱眙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江苏华邦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盱眙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广州仲裁委员会(2024)穗仲案字第4188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申请执行人江苏华邦建设有限公司于2025年4月30日向本院递交破产清算申请书,请求对盱眙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本院于2025年5月6日作出(2024)苏08执464号执行决定:将盱眙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移送破产审查,并于2025年5月6日向盱眙县人民法院作出执行移送破产程序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一条规定:“在执行中,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符合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执行法院经申请执行人之一或者被执行人同意,应当裁定中止对该被执行人的执行,将执行案件相关材料移送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故本案应当中止执行。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百六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广州仲裁委员会(2024)穗仲案字第4188号裁决书的执行。
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