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粤1973民初10505号
原告:东莞市龙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樟木头镇柏地旗峰路6号102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智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荣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如东县丰利镇凹桥村三组276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东莞市龙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荣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东莞市龙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的请求,请求查封、扣押、冻结被告江苏荣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相应价值70000元的财产,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中心支公司提供保函担保(担保金额70000元)。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东莞市龙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告江苏荣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相应价值70000元的财产。
冻结银行账户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从实际保全之日开始计算。申请人申请延长保全财产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日前向本院书面提出申请,否则期满后被申请人转移财产致使申请人损失的后果由申请人自己承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