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684民初5696号
原告:海门市泽鑫混凝土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4MA1MH1AM86,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区海门街道文俊村30组。
法定代表人:邵发新,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江苏荣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23666368952D,住所地江苏省如东经济开发区黄河路南侧、井冈山路西侧。
法定代表人:朱燕如,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海门市泽鑫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荣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海门市泽鑫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7日,以“原、被告双方达成一致和解,被告已履行了钱款给付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江苏荣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海门市泽鑫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江苏荣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海门市泽鑫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江苏荣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8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海门市泽鑫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陈 东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七日
法官助理 侯 莹
书 记 员 李凯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