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扬诉保字第00005号
申请人:***。
被申请人:江苏扬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扬州润嘉置业有限公司。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江苏扬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扬州润嘉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苏扬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扬州润嘉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0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向本院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扬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扬州润嘉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0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杨庆生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