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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合创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四川鑫奕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川0108民初14480号之一 原告:四川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某,四川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童某某,四川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 法定代表人:徐某。 原告四川某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7月15日立案受理。原告四川某有限公司于2025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半收取计830元,由原告四川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