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川0108民初14480号之一
原告:四川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某,四川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童某某,四川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
法定代表人:徐某。
原告四川某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7月15日立案受理。原告四川某有限公司于2025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半收取计830元,由原告四川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