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渝0103民初21454号
原告:重庆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重庆)律师事务所律
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某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学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学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重庆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某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重庆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23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重庆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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