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台椒催字第57号
申请人:新亚强硅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原名:新亚强硅化学江苏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宿迁生态化工科技产业园经五路3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
申请人新亚强硅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8月14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145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号码为31300051/37801299、票面金额220146.71元、出票日期2015年5月21日、到期日期2015年11月21日、出票人深圳市高晟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收款人深圳市鲁格电子有限公司、付款人台州银行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新亚强硅化学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向付款人请求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八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