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925民初2332号
原告:盐山天元钢管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山县**开发区河北天元院内。
法定代表人:***,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铭鉴(盐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省显通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肥城市泰东路008号。
法定代表人:***,任经理。
盐山天元钢管制造有限公司与山东省显通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6日立案。原被告双方庭外达成和解,原告盐山天元钢管制造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盐山天元钢管制造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166.0元,减半收取计3,583.0元,由原告盐山天元钢管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韩 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