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山天元钢管制造有限公司

泊头市海成钢材物资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泊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981财保37号 申请人;泊头市海成钢材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泊头市新兴街。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保全人:河北天元钢这制作(江苏)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金湖县经济开发区健康西路**。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保全人:河北天元钢管制造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沧州盐山县工业园区/div>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保全人:盐山天元钢管制造有限公司,住,住所地盐山县**开发区河北天元院内/div>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2019于年11月2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98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已提供。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因情况紧急,如不及时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98万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许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