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283民初407号
原告:唐山中溶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迁安市经济开发区卑**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83329785763H。
法定代表人:代淑梅,任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冀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河北天元钢管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沧州市盐山县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257727608357。
法定代表人:***,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盐山天元钢管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沧州市盐山县**开发区河北天元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25MA08XAR54C。
法定代表人:***,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铭鉴(盐山)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天元重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沧州市盐山县常庄乡***,统一社会化信用代码:91130925MA09RFUC2G。
法定代表人:胡淑杰,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唐山中溶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天元钢管制造有限公司、盐山天元钢管制造有限公司、天元重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4日立案。原告唐山中溶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唐山中溶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唐山中溶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316元,减半收取4658元,由原告唐山中溶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会
人民陪审员 杨 一
人民陪审员 潘 庆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四日
法官 助理 武亚男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