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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华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四川融海运通抗震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川0106民初18393号 原告:四川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新津区)。 法定代表人:俞某,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京师(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京师(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执行董事。 原告四川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四川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8月7日立案。后原告四川某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某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四川某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八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陶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