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
执行完毕通知书
(2025)川0182执929号
四川某有限公司、成都某有限公司: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彭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川0182民初3431号民事判决书,于2025年3月3日立案受理四川某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成都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9023354.87元,执行费72516.77元。执行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和解后执行总金额为9000000元,被执行人成都某有限公司向申请人四川某有限公司支付4500000元,剩余款项被执行人成都某有限公司按和解协议支付;如未按和解协议支付,申请执行人将按原生效法律文书对未给付款项重新申请执行。本院已将扣划在案的4500000元转至申请人执行人账户,执行费72516.77元已上缴财政。该案按执行完毕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