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1281民初11072号
原告:泰州某有限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兴化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邵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悦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男,1971年10月4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XXX,汉族,住江苏省兴化市。
原告泰州某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某借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0月11日立案受理。原告泰州某有限公司于2025年12月15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泰州某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泰州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泰州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