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兴源电力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泰州兴某电力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兴化市星某家居生活广场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苏1281民初4372号 原告:泰州兴某电力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兴化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悦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悦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兴化市星某家居生活广场有限公司,住所地兴化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四牌楼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由甲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国某电力有限公司兴化市供电分公司,住所地兴化市。 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坤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泰州兴某电力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兴化市星某家居生活广场有限公司、第三人国某电力有限公司兴化市供电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本院于2022年7月1日立案。原告泰州兴某电力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泰州兴某电力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泰州兴某电力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泰州兴某电力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付)。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