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2301民初2156号之二
原告:中驰三龙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滇中新区大板桥街道办事处国际印刷包装城二期,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719435689U。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开发区***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高新区玛瑙园永兴小区A-1-10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3003291446599。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告:***,女,1992年8月22日生,汉族,云南省**市人,住云南省**市。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瀛滇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瀛滇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特别授权)。
原告中驰三龙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开发区***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30日立案。原告中驰三龙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驰三龙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驰三龙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002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中驰三龙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