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津法民初字第00661号
原告:***,男,汉族,1964年5月1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
原告:***,女,汉族,1968年7月20日出生,住重庆市巴南区。
原告:***,女,汉族,1971年6月24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
原告:***,男,汉族,1973年8月9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
以上四原告委托代理人:***,重庆需见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重庆市江津区公路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大同路60号,组织机构代码不详。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重庆市江津区公路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70元,减半收取63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