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圣展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某某等与重庆市江津区公路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津法民初字第00405号 原告:***,女,汉族,1968年7月20出生,住重庆市巴南区。 原告:***,男,汉族,1971年6月24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 上述原告委托代理人:***,男,汉族,1964年5月1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特别授权。 原告:***,男,汉族,1964年5月1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 原告:***,男,汉族,1967年7月23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 被告:重庆市江津区公路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津区几江大同路**号,组织机构代码20358092-2。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重庆伟豪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重庆市江津区公路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60元,减半收取53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