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与重庆市江津区公路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某某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渝0108民初8401号
原告***,女,汉族,1987年出生,住重庆市南岸区。
被告***,男,汉族,1969年出生,住贵州省赤水市。
被告重庆市江津区公路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几江大同路60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重庆市江津区公路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73元,减半收取436.5元,由原告***负担(已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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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乔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