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东坤展览装饰有限公司

3502江苏东坤展览装饰有限公司与江苏世联广告传媒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苏0830执3502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东坤展览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中山东路378号15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江苏苏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江苏世联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盱眙县盱城镇东方大道东侧东方都市九栋B2单元104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关于江苏东坤展览装饰有限公司与江苏世联广告传媒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南京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6月28日作出(2016)宁裁字第246-09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协议,被执行人江苏世联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20日前向申请人支付现金人民币100000元(韩工程款、违约金)。若被执行人于上述日期前未能支付现金人民币100000元,另加付违约金人民币20000元,合计人民币120000元。后被执行人未在规定时间内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11月24日立案执行。 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如下的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17年11月27日按照工商注册地址通过邮政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江苏世联广告传媒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并履行义务,邮件回执显示退回但视为签收。被执行人江苏世联广告传媒有限公司未实际履行义务,亦未申报财产。 2、因被执行人江苏世联广告传媒有限公司未实际履行义务,本院已向被执行人江苏世联广告传媒有限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于2017年12月11日将其列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3、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分别于2017年11月27日,2018年4月21日通过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等方式查询被执行人江苏世联广告传媒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登记信息、车辆登记信息、有价证券登记、工商、股权登记信息、不动产登记信息等财产情况,经查询被执行人江苏世联广告传媒有限公司名下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 4、本院于2018年5月3日到振都宾馆实地调查走访,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江苏世联广告传媒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以及可供执行的财产。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无法对其采取拘留措施。申请执行人表明不知道被执行人下落。 5、上述财产调查情况及本院采取的执行措施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但申请人不同意该案作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通过本次执行程序,实际已经实现债权0元,未执行标的为120000元。 本院认为,本案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报告财产并履行义务。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义务,亦未申报财产。现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其他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已将上述调查情况和执行措施告知了申请执行人。该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本案件符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条件,但申请执行人表示不同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 南京仲裁委员会(2016)宁裁字第246-09号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