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411民初4611号
原告:江苏东坤展览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秦淮区中山东路378号1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42500043705。
法定代表人:*家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州优道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新北区雅居乐星河湾2幢1122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江苏东坤展览装饰有限公司与被告常州优道传媒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4日立案受理后,现双方经协商达成一致并且已经履行完毕。原告江苏东坤展览装饰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东坤展览装饰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490,减半收取745元,由原告江苏东坤展览装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方婷
书记员倪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