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皖1103执156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苏东坤展览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378号1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42500043705(1/1)
法定代表人:*家峰,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安徽冠景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览山路1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355325764X9
法定代表人:黄法元,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苏东坤展览装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冠景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安徽冠景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系统有开户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安徽冠景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014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