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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江苏某有限公司;常州某有限公司;浙江某店影视城有限公司;姜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浙0783民初6991号 原告:周某,男,1973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律师,江苏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 法定代表人:景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缪律师,江苏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州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武进区。 法定代表人:秦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律师,江苏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律师,江苏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某店影视城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横店影视产业实验区万盛街。 法定代表人:桑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律师,浙江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律师,浙江某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 第三人:姜某,男,1979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姜堰市。公民身份号码:。 本院于2024年8月1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周某与被告江苏某有限公司、常州某有限公司、、第三人姜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周某于2024年10月17日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周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周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周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月十八日 代书记员法官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