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金环球建设有限公司

江苏南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江苏金环球建设有限公司、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891民初3641号之二

原告:江苏南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海口路111号2幢A301。

法定代表人:周兴道,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志刚,江苏开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金环球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姜堰区罗塘街道人民中路9-16号。

法定代表人:景鸿雁,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颖,江苏清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8年11月22日生,汉族,住泰州市姜堰区。

原告江苏南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金环球建设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疑难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张大鹏

人民陪审员  于文年

人民陪审员  于新春

二〇二一年二月九日

法官 助理  王 萌

书 记 员  王晓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