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891民初3641号之二
原告:江苏南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海口路111号2幢A301。
法定代表人:周兴道,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志刚,江苏开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金环球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姜堰区罗塘街道人民中路9-16号。
法定代表人:景鸿雁,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颖,江苏清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8年11月22日生,汉族,住泰州市姜堰区。
原告江苏南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金环球建设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疑难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张大鹏
人民陪审员 于文年
人民陪审员 于新春
二〇二一年二月九日
法官 助理 王 萌
书 记 员 王晓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