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202民初3112号之一
本院于2021年2月4日对原告泰州市昊源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金环球建设有限公司、泰州市公安局、第三人江苏佳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20)苏1202民初3112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2020)苏1202民初3112号民事判决书第2页第2行和第3行的“江苏君谊律师事务所律师”,补正为“江苏浦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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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长 沙林霞
人民陪审员 顾瑜文
人民陪审员 辛 云
二〇二一年四月七日
书 记 员 王 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