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苏0211执保1116号
申请人:锡山区锡北镇汇洁烟道制品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20205MA1N1KB693,住所地无锡市锡山区锡北镇八士金桥南路6号。
责任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瑞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金环球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47306955615,住所地泰州市姜堰区罗塘街道人民中路9-16。
法定代表人:景鸿雁。
被申请人:***,男,1984年8月24日生,汉族,住姜堰市。
申请人锡山区锡北镇汇洁烟道制品厂与被申请人江苏金环球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锡山区锡北镇汇洁烟道制品厂于2022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案号为:(2022)苏0211民初2656号。请求对被申请人江苏金环球建设有限公司、**正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17万元,采取冻结或查封等保全措施。申请人锡山区锡北镇汇洁烟道制品厂以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保函为其上述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锡山区锡北镇汇洁烟道制品厂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立即冻结被申请人江苏金环球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7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