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202民初3112号
申请人:泰州市昊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罗塘街道振兴路**。
法定代表人:俞勇,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如东,江苏瀛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金环球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罗塘街道人民中路**iv>
法定代表人:景鸿雁,执行董事。
泰州市昊源贸易有限公司与江苏金环球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泰州市昊源贸易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1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江苏金环球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900000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进行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依法作出(2019)苏1202民初45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江苏金环球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9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院依据该裁定冻结了江苏金环球建设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现保全期限届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继续保全。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金环球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900000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沙林霞
人民陪审员 顾瑜文
人民陪审员 辛 云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日
书 记 员 王 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