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202民初462号
申请人:江苏三水湾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00869920549,住所地泰州市海陵区江州北路**。
法定代表人:陈鹏,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长林,江苏众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巍,江苏众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金环球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47306955615,住所地,住所地泰州市姜堰区罗塘街道人民中路9-16iv>
法定代表人:景鸿雁。
申请人江苏三水湾置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金环球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江苏三水湾置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苏金环球建设有限公司的到期债权60万元,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江苏金环球建设有限公司在荣耀置业泰州有限公司的到期债权60万元。
二、查封荣耀置业泰州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金通翡翠城1幢二单元1402室的房产一套(不动产权证号:苏(2017)泰州不动产权第0044692号)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严丽娟
人民陪审员 徐卫宝
人民陪审员 徐晓钟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马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