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582民初8022号
申请人:***,男,1978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
被申请人:江苏佑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江苏佑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苏佑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11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担保人江苏华昌工程担保有限公司以其信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佑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11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不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期限不超过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超过三年,申请人可申请延长期限,续行期限不超过前述规定的期限)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