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佑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8022某某与江苏佑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582民初8022号之二 原告:***,男,1978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稼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佑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保税区纺织原料市场216-2290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江苏佑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7月23日立案受理。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233元、保全费1575元,合计380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九月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