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582民初8022号之二
原告:***,男,1978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稼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佑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保税区纺织原料市场216-2290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江苏佑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7月23日立案受理。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233元、保全费1575元,合计380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九月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