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佑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佑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582民初8022号之一 原告:***,男,1978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 被告:江苏佑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保税区纺织原料市场216-2290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江苏佑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7月27日作出(2020)苏0582民初8022号民事裁定,冻结被告江苏佑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11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后,本院分别冻结被告江苏佑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国银行张家港城东支行47×××27账户及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总行营业部80×××88账户内银行存款,限额211000元。现被告江苏佑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银行历史交易明细清单载明其中国银行张家港城东支行47×××27账户内银行存款已达211000元,故向本院申请解除对其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总行营业部80×××88账户内银行存款的冻结。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江苏佑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总行营业部80×××88账户内银行存款211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