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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424民初3318号
原告:***,男,1980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宁陵县。
被告:江苏佑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保税区纺织原料市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925668421004。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江苏佑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二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