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佑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5589江苏佑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圣雁地毯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82民初5589号之一
原告:江苏佑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
法定代表人:赵兵。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晓磊。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艳秋。
被告:江苏圣雁地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
法定代表人:王燕。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佑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圣雁地毯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佑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佑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佑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61元、保全费520元,合计881元,由原告江苏佑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卞干国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刘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