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582破申21号
申请人:江苏佑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保税区。
法定代表人:赵兵,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市联成天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杨舍镇。
法定代表人:张跃兴,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江苏佑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于2020年7月24日决定将被执行人***市联成天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简称联成天通公司)的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本院查明:联成天通公司注册成立于2010年2月,后经股权变更目前唯一股东为张跃兴,注册资本7420万元,公司主要从事房地产开发、销售。因公司主要投资于金港镇锦隆大厦建设,融资负担重,并因市场原因致所开发房产难于销售,致长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引起众多诉讼。至目前
该公司尚存被抵押不动产尚未处理,进入司法执行的债权逾6000万元。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联成天通公司长期不能还付到期债务,并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符合破产清算的法定情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十条、《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三条、第五百一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江苏佑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市联成天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 黄海燕
审判员 季建华
审判员 陈晓红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 施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