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82民初5589号
申请人:江苏佑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保税区纺织原料市场216-2290室。
法定代表人:赵兵。
被申请人:江苏圣雁地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延陵路336号。
法定代表人:王燕。
申请人江苏佑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圣雁地毯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江苏佑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圣雁地毯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担保人以保证金5000元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苏佑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圣雁地毯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申请人申请延长期限的,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卞干国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刘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