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苏1283民初3303号
原告江苏福坤玻璃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江苏福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创佳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福坤玻璃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创佳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588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