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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兴苏某有限公司破产清算强制清算与破产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苏0282破53号 申请人:宜兴苏某有限公司。 代表人:李某某。 2024年10月11日,宜兴苏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称宜兴苏某有限公司无可供清偿的财产,无法清偿破产费用,故提请本院宣告宜兴苏某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破产清算程序。 本院认为,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符合破产条件,并且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现宜兴苏某有限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管理人向本院提请裁定宣告宜兴苏某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破产清算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宣告宜兴苏某有限公司破产。 二、终结宜兴苏某有限公司破产程序。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