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合众消防科技有限公司

无锡市合众消防科技有限公司、江苏环球港汽车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苏0206民初6441号 原告:无锡市合众消防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1661319107T,住所地无锡蠡园开发区滴翠路100号(写字楼)A幢10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环球港汽车产业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6074681507Y,住所地无锡市惠山区玉祁街道唐平路8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正太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无锡市合众消防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众公司”)与被告江苏环球港汽车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环球港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合众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环球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 原告合众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环球港公司支付工程款1876014元并支付利息(以1876014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判令其对案涉工程折价、拍卖后的款项在工程款本金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事实与理由:其从环球港公司处承包工程,工程竣工后,环球港公司未支付工程款,遂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环球港公司辩称:因投资环境变化,其经营情况不佳,资金周转困难,导致未能支付工程款,希望协商分期支付,并免除利息。 经审理查明,2016年5月24日,合众公司与环球港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合众公司承包XDG-2013-22号地块商业办公项目消防工程,工程范围包括消火栓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水炮系统、火灾自动报警及联动系统、防排烟系统及档烟垂璧、气体灭火系统、防火门监控系统、消防电源监控系统、电气漏电火灾监控系统、消防水池及屋顶水箱液位监控系统、防火卷帘;计划开工时间未2016年5月18日,竣工时间为2016年12月30日;合同价暂计至620万元。2016年7月4日,双方签订了消防工程补充协议,约定合众公司补充承包环球港一期项目施工范围内钢结构防火涂料的采购、施工、报验及竣工资料报审,承包价格27万元。2017年12月18日,案涉工程通过竣工验收。2020年1月9日,工程质保期满,环球港公司验收确认。2020年1月18日,双方结算工程总价款为6668014元。2020年5月27日,双方签订了补充协议,确认工程造价为6668014元,扣除已付款4092000元,尚欠付工程款2576014元;环球港公司于2020年6月30日前支付50万元,在2020年8月30日前支付50万元,在2020年10月30日前支付50万元,在2020年12月30日前支付50万元,在2021年6月30日前支付完毕全部款项。审理中,环球港公司就工程总造价向本院提交了审计报告,合众公司予以认可。 合众公司主张环球港公司未按照补充协议约定支付工程款,目前尚欠付1876014元。环球港公司对此无异议,并提供了付款财务凭证予以核对。 以上事实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竣工验收单、质保期满验收单、工程审定单、审计报告、付款凭证以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合众公司与环球港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理应恪守。目前案涉工程已竣工验收完毕,质保期满,工程价款审核结算完毕,环球港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足额支付工程。双方对欠付工程款1876014元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环球港公司未按补充协议按期履行,合众公司主张环球港公司全额支付剩余工程款,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合众公司主张的利息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合众公司主张的优先受偿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江苏环球港汽车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无锡市合众消防科技有限公司工程价款1876014元并支付利息(从2020年11月10日起至实际付款日止,以1876014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无锡市合众消防科技有限公司对XDG-2013-22号地块商业办公项目消防工程折价、拍卖后的价款在1876014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上述付款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或者其他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和迟延履行金。 案件受理费收取计21684元,由江苏环球港汽车产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上述款项由无锡市合众消防科技有限公司预交,无锡市合众消防科技有限公司可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向本院申请退回案件受理费,江苏环球港汽车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一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