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合众消防科技有限公司

无锡市合众消防科技有限公司、可域酒店置业管理江阴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苏0281执1017号 申请执行人:无锡市合众消防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166131907T,住所地无锡蠡园开发区滴翠路100号(写字楼)A幢10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阴市诚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可域酒店置业管理江阴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695511287F,住所地江阴市人民东路1091号17楼1705-1706。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无锡市合众消防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可域酒店置业管理江阴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可域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2)苏0281民初886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民事判决书:一、可域公司应当给付无锡市合众消防科技有限公司工程款304963.20元。二、案件受理费5874元,由可域公司承担。 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无锡市合众消防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3年2月3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另案申请执行人徐州市海诺商贸有限公司申请被执行人可域公司执行转破产。 经审查,本院已将可域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 本院认为,经另案申请执行人徐州市海诺商贸有限公司申请,现可域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已移送破产审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执行。 若经破产审查后未予受理,申请执行人可以在法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向本院提出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吉 祥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