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苏0281民初8866号
原告:无锡市合众消防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166131907T,住所地无锡蠡园开发区滴翠路100号(写字楼)A幢10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阴市诚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可域酒店置业管理江阴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695511287F,住所地江阴市人民东路1091号17楼1705-1706。
法定代表人:***。
原告无锡市合众消防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众公司)诉被告可域酒店置业管理江阴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可域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合众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可域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合众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给付原告工程款304963.2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0年7月30日,双方签订《江阴佳兆业广场消防改造合同》,约定工程名称为江阴佳兆业广场消防改造,工程地点为江阴市人民东路1091号佳兆业广场。2020年9月25日,双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审核结算总造价为304963.20元。2021年1月20日,其公司向可域公司开具金额为236122.56元的工程款发票。现工程款项因可域公司未按约支付,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
可域公司未作答辩,亦未提供证据。
经审理查明:2020年7月30日,可域公司与合众公司签订《江阴佳兆业城市广场消防改造合同》1份,约定工程名称为江阴佳兆业广场消防改造,工程地点为江阴市人民东路1091号佳兆业广场。合同总价包干,含税包干总价为295153.20元,税率为9%。工程款支付为可域公司验收合格且当地房管局同意移交后,支付已完成工程总价80%,工程完工并经可域公司验收当地房管局同意移交后办理结算,结算完成后支付至结算总价的95%,剩余结算总价的5%作为保修金,在保修期满二年后一次性无息支付。
2020年9月25日,合众公司与可域公司签订《分部工程验收证明》,载明开工日期2020年8月12日,完工日期2020年9月25日,分部造价295153.20元,质量评定等级合格。双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可域公司确认负二楼消防泵房增项工程款项为9810元,结算总造价为304963.20元。
2021年1月20日,合众公司向可域公司开具金额为236122.56元的工程款发票。
上述事实,有《江阴佳兆业城市广场消防改造合同》、微信聊天记录、工程竣工结算造价表、分部工程验收证明、分部分项工程验收参加人员记录表、签证单、发票、发票签收回执单及当事人陈述在卷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合法的债务应当清偿。合众公司主张可域公司结欠工程款304963.20元,提供了《江阴佳兆业城市广场消防改造合同》、微信聊天记录、工程竣工结算造价表、分部工程验收证明、分部分项工程验收参加人员记录表、签证单、发票、发票签收回执单,本院对此依法予以确认。可域公司未按约支付款项,构成违约,应负给付款项之责。
可域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供证据,怠于行使诉讼权利,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由其自行承担。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可域酒店置业管理江阴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无锡市合众消防科技有限公司工程款304963.2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874元(无锡市合众消防科技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可域酒店置业管理江阴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无锡市合众消防科技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根据上诉请求,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的标准预交第二审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司法解释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