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13民初1116号
原告:无锡市合众消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蠡园开发区滴翠路xx号。
法定代表人:缪霞萍,无锡市合众消防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正新、张心远,北京市炜衡(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盒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大道xx号。
法定代表人:侯毅。
原告无锡市合众消防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盒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6日立案。原告无锡市合众消防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对上海盒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无锡市合众消防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无锡市合众消防科技有限公司对上海盒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
案件受理费用638元,减半收取计319元,由无锡市合众消防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陆锡平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日
法官助理 何玉文
书 记 员 王 瑶